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
依据
条款内容
序号
名称及具体条款
1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2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4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 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5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 96 号令)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受人事部门委托,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活动;
(二)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审核工作和《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各类人才的就业指导;
(四)办理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鉴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人事代理事项;
(六)组织人才流动工作人员的培训;
(七)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